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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4月27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1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财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6、《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7、《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9、《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1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1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条
⑶《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三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
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三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46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帐;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不具有代理记帐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6、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情节严重;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情节严重;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情节严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情节严重;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8、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9、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国家机关及其人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拔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交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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