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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4月27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2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林业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林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4、《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农业、水利、粮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条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
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8、《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9、《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
责执行国家的检疫任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第一、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
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干负责日常工作。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1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本地区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1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4、《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15、《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16、《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17、《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业务上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19、《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20、《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管理。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省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局,以及地、州、市、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21、《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其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
2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23、《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行政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24、《湖南省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
2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2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28、《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的管理。
29、《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 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2、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执法岗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执法岗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d:《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执法岗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5、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c:《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执法岗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
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c:《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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