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5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五条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二条 5、《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出国(境)旅游聘用领队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 3、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临时导游证核准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5、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6、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5、旅行社对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7、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8、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9、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0、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不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11、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等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4、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5、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6、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7、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8、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19、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 20、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2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5、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26、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7、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0、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规定的基本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31、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再支付赔偿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保证金差额 处罚种类: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旅行社业务、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32、组团社对申请领队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33、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34、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5、旅游景区(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游览导向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6、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不采取防护措施,不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7、组团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8、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9、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加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上述要求时未制止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或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0、旅游团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1、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征收 1、按规定比例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 1、对设立国际旅行社申请的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对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请的回复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