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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地震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5月26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9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地震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地震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地震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5、《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
     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
     9、《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3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

4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5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2.17

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7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8.12.29

8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9.8.10

9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9.8.10

10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0.3.1

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2.1.28

12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0.4.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工程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供电、供水设施等地震监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5、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6、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7、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8、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9、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10、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1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1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4、持证单位弄虚作假领取或者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15、持证单位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
  16、持证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18、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9、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三)行政奖励(共6项)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奖励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奖励
  3、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奖励
  4、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奖励
  5、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奖励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条
  4、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四条
  5、省外单位来张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
  6、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意见出具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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