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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煤炭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5月30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11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煤炭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煤炭局(张家界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煤炭局(张家界市煤矿安全
  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6、《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
  7、《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8、《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5.1
行政
法规
3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 务 院
1994.12.20
4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4.12.20
5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 务 院
2005.9.03
部门
规章
6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工业部
1995.3.29
7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3.29
8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员会
2005.1.2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28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处罚种类: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5、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6、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7、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五条
  8、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煤炭生产
  9、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
  10、伪造、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1、煤炭企业未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处罚种类: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2、煤矿有超能力、超强度或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的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停产整顿、罚款、吊销矿长资格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1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4、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种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5、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16、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17、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18、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19、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20、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21、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22、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
  23、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
  法律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24、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5、矿井停办、关闭后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6、煤矿企业生产中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27、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8、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 (共3项)
  1、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非法煤矿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2、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闭关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企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3、对非法煤矿或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行为举报属实的奖励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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