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13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5、《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7、《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10、《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
12、《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
1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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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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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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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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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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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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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5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部门规章 |
6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1999.7.1 |
|
7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1.1 |
|
8 |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5.22 |
|
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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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 |
200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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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200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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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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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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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4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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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省政府 |
2005.3.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3、公民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25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⑵《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⑵《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⑶《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7、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9、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所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出具假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经督促,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9、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0、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
22、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2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2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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