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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6月16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17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气象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气象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三条
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
6、《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

2000.1.1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

2003.5.1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地方性法规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

2003.12.1

 

 

 

 

 

 

 

 

 

6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4.30

7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5.2

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7

9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2.1

10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1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3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5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6.3.1

 三、 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共3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64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4、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5、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6、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8、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9、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0、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12、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3、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15、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17、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18、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
2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
2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2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23、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2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25、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26、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27、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9、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0、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31、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32、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33、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4、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3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3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40、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4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4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4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45、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6、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7、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8、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49、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50、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5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52、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3、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4、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55、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56、未指定专人值守
57、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58、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59、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0、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61、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62、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3、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64、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奖励(共1项)
1、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1项)
1、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行政监督检查( 共21项)
1、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对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4、对其他有关部门汇交气象资料工作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对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6、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7、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8、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
法律依据: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对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信息采访实行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八条
10、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1、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
12、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3、对防雷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4、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5、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6、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7、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8、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9、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0、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1、对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2、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3、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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