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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19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水利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 张家界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水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5、《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13、《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14、《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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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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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6.29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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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1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12.26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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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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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0 |
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10 |
|
11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3.21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199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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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8.1 |
|
1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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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1.30 |
|
16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2000.5.23 |
|
1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9.20 |
|
18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 |
|
19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
20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4.15 |
|
地方性法规 |
21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2.3.29 |
|
2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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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1.5.1 |
|
2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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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
部门规章 |
26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5.30 |
|
27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7.12.21 |
|
28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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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7.1 |
|
3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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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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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水利部 |
20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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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
20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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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34 |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89.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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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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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7.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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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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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8.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1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9、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0、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11、江河的(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1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3、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4、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与土地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15、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大库水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8、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审批(与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74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恳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恳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3、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在禁止开恳的陡坡地开恳种植农作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
15、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
16、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或开采零星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
17、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18、擅自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水文测站,或者未按照规定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设立专用水文站;未整编或者拒不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在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测验行为;设计未经批准,强行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9、伪造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0、持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出借资质证书;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收缴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
21、毁坏大坝或者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23、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24、在库区内围恳,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5、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6、水利水电建设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28、水利水电建设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29、水利水电建设的招标人与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3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4、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35、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6、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3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38、水利水电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9、水利水电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0、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4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3、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开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施、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48、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转工程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5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施
5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5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3、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54、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5、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6、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7、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8、水利水电建设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6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6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4、水利水电建设的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5、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6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6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7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2、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4、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
处罚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未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
处罚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4、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
处罚种类:强制清理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6、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罚种类: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河道砂石资源费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水土流失造成损害后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行政确认(共3项)
1、水电站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专用水文站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七条
3、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法律依据:
(1)《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1、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3、对本市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4、与环保部门共同对本市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大坝修建质量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法律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8、对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的紧急处置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对水事纠纷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3、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4、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初步意见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初审
法律依据:
(1)《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对河道围垦许可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7、对填堵原有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洞庭湖区)许可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8、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