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20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家界市管理处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家界市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单位
单位名称: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家界市管理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2、《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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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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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9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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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
2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
信息产业部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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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 |
信息产业部 |
200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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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
国家无委、经贸委、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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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
国家无委、技监局 |
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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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
国家无委 |
199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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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产业部 |
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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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
199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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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信息产业部 |
200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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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规 章 |
11 |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12.1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8项)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违法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3、违法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4、违法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5、干扰无线电业务
6、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7、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违法为他人提供“三高”场所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行政强制(共2项)
1、查封设备(包括:查封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或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强制清除基站(包括:强制清除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且整改无效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强制清除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擅自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法律依据:
(1)《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二十三条(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三条
(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无线电注册登记费
法律依据:
(1)《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三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1、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的备案
法律依据:
(1)《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