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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7月4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21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人事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人事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5、《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地方
性法规
2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1.1
 
 
 
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10.1
(2005.3.22修订)
4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11.1
(2005.5.24
修订)
5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4.6.7
6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6.3.8
7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8.7
8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职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3.31
9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6.3.2
10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7.328
11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7.24
12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8.11
政府
规章
13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6.8.21
14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省政府
2001.5.1
15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省政府
2002.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⑵《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行政处罚(10)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待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人才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9、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基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4)
    1、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
3、批准职位聘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4、宣布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等行为的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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