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21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人事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人事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5、《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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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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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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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性法规 |
2 |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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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
3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1.10.1
(2005.3.22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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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3.11.1
(2005.5.24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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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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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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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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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职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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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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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7.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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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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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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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
13 |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6.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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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
省政府 |
20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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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
省政府 |
2002.1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⑵《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待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人才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9、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基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4项)
1、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
3、批准职位聘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4、宣布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等行为的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