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23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经济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经济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6、《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7、《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8、《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五条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10、《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 10、《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1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1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1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1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 15、《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17、《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5、《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四条 27、《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28、《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2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 30、《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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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4.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6.29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4.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3.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9.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11.1 |
|
行
政
法
规 |
11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1.7 |
|
12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务院 |
1996.9.1 |
|
13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11.1 |
|
14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国务院 |
2002.4.1 |
|
地方性法规 |
15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8.3.1 |
|
16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7.1 |
|
部
门
规
章
|
17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1997.5.3 |
|
18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1997.5.26 |
|
19 |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2.12.1 |
|
20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2.12.1 |
|
21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5.5.1 |
|
2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4.9.15 |
|
23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
1999.3.18 |
|
24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电力工业部 |
1996.9.1 |
|
25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电力工业部 |
1996.9.1 |
|
26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10.1 |
|
27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质检总局 |
2005.3.1 |
|
28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1993.3.10 |
|
政
府
规
章 |
29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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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3.7.1 |
|
31 |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
省人民政府 |
1990.4.16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法律依据: 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3、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2、违法从事供电或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⑵《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⑵《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入、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5、盗窃电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⑶《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⑵《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⑵《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擅自向外转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⑵《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9、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情节显著轻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0、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11、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12、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 1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14、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 15、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6、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1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18、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 19、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能源利用监测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条 21、无故不接受能源利用监测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认定特困企业,并申请缓交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发放《能源利用监测合格证》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
二00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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