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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8月16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30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
6、《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临时用地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⑶《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供地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3、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⑵《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九、十四条
5、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四十二条
6、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一条
7、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许可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
8、采矿权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⑶《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核发
法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
10、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少批多占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6、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1、临时占用耕地期满,逾期(一年以内)不恢复耕种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三十四条
13、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4、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5、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⑵《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6、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17、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⑵《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8、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9、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0、无证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1、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2、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5、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7、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⑵《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9、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0、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3、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5、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6、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7、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8、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9、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0、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慝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1、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逾期不报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2、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43、经责令限期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逾期仍不治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4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4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4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测预防任务;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以及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7、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和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⑴《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8、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9、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所地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在测量标志上加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等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擅自拆创造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或拒绝支付迁建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⑵《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10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五十四、五十五条
2、用地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4、耕地开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5、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6、土地复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7、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8、采矿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10、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收存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⑵《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五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采矿权权属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六)行政确认(共2项)
1、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认定
法律依据:
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5项)
1、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二十五条
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五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条
3、国有、集体企业因迁移、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4、建设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及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6、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⑵《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七条
7、土地统计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8、协议出让最低价拟定报批
法律依据:
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
9、勘查许可证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⑴《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11、矿山闭坑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12、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⑵《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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