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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9月7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34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5、《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6、《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7、《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10、《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1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12、《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1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14、《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15、《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4、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四级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6、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7、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9、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1项
10、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4项
(二)行政处罚(共135项)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2年至5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1)《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16、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7、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1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9、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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