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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9月12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37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单位类别: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4.1
地方 法  规
2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7.6.4

三、 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共3项)
1、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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