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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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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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2004.06.2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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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2 |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6.10.01(2002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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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2、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3、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
5、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事业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2)《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