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版将从今天起陆续分7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读。
1、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2、增加了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突出的治安问题,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等均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处以最高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除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别规定为二百元以下、二百元到五百元、五百元到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等多个档次。
4、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形,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5、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6、处罚的程序更加完善。《条例》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如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此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基本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重错轻罚、轻错重罚。三是公开、公正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五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仅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合法、公正的处罚,而且通过处罚对其进行教育,保证以后不再重犯,同时对其他群众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引以为戒。
治安案件调解原则的基本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中一种特殊手段和方法。调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减少处罚打击对象,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解的适用范围:第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公民之间的各种权益纷争,它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包括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家庭成员关系、家族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和其他在工作、生活中具有交往的关系。第二、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第三、必须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危害极小,或者行为人达不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等,都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的行为应当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行为,也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其损害赔偿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第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愿意调解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治安调解的前提。作为以第三者身份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五、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调解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调解,同时包括对行为和损害赔偿的调处,如果当事人就行为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缓和矛盾,取得和解的,公安机关依法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即可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对两次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公安机关再予以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得再予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正确适用治安调解依法正确适用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执法行为。正确适用治安调解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要按照程序进行。调解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调解内容、效力和依法履行等要求;请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各自的理由和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字,一式数份,当事人各方分存,并由公安机关存档。(2)当事人亲自参加。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必须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治安调解只针对当事人本人进行,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的目的,所以当事人一般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调解,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3)调解的内容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相关损害赔偿。治安调解并不是对每一宗民间纠纷进行方方面面的调解,对于纠纷的实体内容不在调解之列。如甲与乙因果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问题,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调解,而对于果树归谁所有的问题,一般不负责解决,可告知当事人互相协商,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4)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必须在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调解。(5)对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对相关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治安调解书的制作。治安调解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由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书。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在正文部分,应写明简要案情和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四)
《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确定的以及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行为;结伙斗殴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的行为。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四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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