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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6年4月25日 来自:张家界法制办 作者: 阅读: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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