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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1899年12月30日 来自: 作者: 阅读:
                           张政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4号)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以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应纳入本单位的支出预算,列入“社会保险费”支出科目,按时足额上缴。纳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直接代扣后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帐户上。
四、凡办理了参保登记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费、住院医疗补助、丧葬及其抚恤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全市所有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单位的参保工作,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准缴费单位人员工资基数,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各家银行要积极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托收工作。
六、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失业    保险    通知                      
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驻张各单位。                    共印25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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